重要信息
递交报税表截止日期
利得税报税表
利得税报税表于每年四月初由税务局分发给各合伙公司和法团,递交利得税报税表的截止日期会因应不同公司的不同年结日而有所不同。标准的截止日期及延期如下:-
年结日于下列期间内 | 标准截止日期 | 延迟日期 |
是年度四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N」类) | 翌年之五月二日 | 没有延期 |
是年度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D」类) | 翌年之八月十五日 | 没有延期 |
是年度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M」类) | 同年之十一月十五日 | 是年度产生法定亏损的公司可延期至翌年之一月三十一日* |
*申请人必须在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申请延期
个人报税表
个人报税表于每年五月初由税务局分发给个别人仕,递交个人报税表的截止日期将因应个别人仕是否经营独资企业而不同,截止日期详列如下:-
个别经营 | 标准截止日期 | 延迟日期 |
独资企业 | 七月三十一日 | 十月二日 |
非独资企业 | 发出日期后一个月 | 六月三十日 |
物业报税表
物业报税表于每年四月初由税务局分发给业主,有关人仕须在报税表发出日期后一个月内递交有关文件。
过期递交报税表之刑罚
若有关人仕不能在指定日期递交报税表,税务局将会发出该年度评估应课税税单及纳税人则将根据税务条例第80(2)条或第82A条遭受刑罚及诉讼,纳税人最高可被罚款二万五千元及不超过有关税项的三倍作额外税款。